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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红色资源营造红色海洋(红色资源挖掘三举措)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27 23:47   点击:5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红色资源挖掘三举措

沙土由于含沙量大,质地轻,表现出沙、浅、漏的特性,即沙多泥少,土体松散,有的土层也薄;土壤吸收性能差,漏肥漏水,有机质和各种类养分含量少;吸热、散热均快,昼夜温差大,不利于作物生长。改良沙土的措施是:

1、客土掺泥,改良土质 客土掺泥是改善沙性土壤,提高保肥、供肥和生产性能的关键措施。丘陵区可掺入含粘粒高的田塘泥、河沟淤泥、老墙土等,改土作用较大。溪流、江河两岸的沙土,还可因地制宜地采用引洪漫淤的办法加以改良,即将带有细泥的洪水引入沙土沉积,既可增厚土层,又改良了沙土质地,方法简便,一举两得。

2、增施有机肥 土壤腐殖质胶体的粘结力比沙粒强,增施有机肥可以改变沙土松散无结构的不良性状,提高保水保肥能力,而且还增加了土壤养分。

3、增施磷钾肥:氮、磷、钾肥配合施用,能有效地提高肥料利用率,收到增产增收的良好效果。

2. 挖掘运用红色资源

答:红色资源对建设美丽中国、美好家园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不但能够增强美丽中国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而且可以营造美好家园崛起的强大气场,还能促进美好家园生态发展的层次升级,又能不断提升美好家乡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它的重要性在于红色基因,红色精神代代接续,薪火相传,激励一代一代人奋发有为。

3. 红色资源挖掘不够

云南是中国的一个红色革命老区,拥有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以下是一些云南的红色教育资源:

1. 红河抗战遗址:红河是云南省东北部的一个地区,在抗日战争期间曾发生过激烈的战斗。现在,这里保存着大量的红色教育资源,如红河抗战纪念馆、九曲黄河风景区等。

2. 西双版纳勐海革命历史陈列馆:位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是一个展示当地革命历史和文化的博物馆。

3. 云南抗战纪念馆:位于昆明市,是一个集纪念、研究、教育和宣传于一体的红色教育基地。

4. 保山“三江并流”红色旅游区:该景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以毛泽东等革命领袖在此活动的历史为主题,包括了多个革命遗址和纪念馆。

5. 昆明国防教育基地:该基地位于昆明市,是一个集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文化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基地。

以上仅是云南省内部分红色教育资源的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红色教育资源值得探索和发掘。

4. 挖掘红色资源挖掘与利用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红色家书作为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红色基因,是党史学习教育的生动教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挖本地红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红色家书活动,铸牢初心使命,涵养清风正气,汲取前行力量。

“男也,虽不敢云以天下为己任,而拯父老出诸水火,争国权以救危亡,是青年男儿之有责!”重庆市江津区纪委监委开展“学习红色家书,传承红色基因”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来到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学习聂荣臻写下的13封家书,教育大家培养良好家风、练就过硬作风,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向革命前辈先烈看齐,努力把学习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动力。

从3月份开始,河南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妇联等部门面向全省征集百年红色家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声百年长 风范永流传——红色家书中的廉洁故事”系列主题活动。通过举办家风故事会、演讲比赛以及小品、地方戏曲等艺术形式,讲述红色家书中的廉洁故事,引导党员干部感悟红色家书中蕴藏的精神力量,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培育廉洁家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我是来自河北区老干部局的周树正,今天我诵读的红色家书是周恩来写给邓颖超的家书——《在为人民服务上得到了更真切的安慰》……”打开“河北清风”微信公众号,一封封红色家书诵读音频带领听众回到激情燃烧的革命岁月。为深化学习效果,让红色家书活起来,天津市河北区纪委监委在全区开展“铭记·传承”诵读红色家书活动,全区各行各业党员积极参与。

江西省铅山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诵读红色家书,传承革命精神”主题党日活动。通过诵读革命先辈邓雅声、王孝锡、黄道、陈仁洪等人的家书,讲述一个个烽火硝烟中的革命故事,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力前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纪委监委开展“诵读红色家书+N项红色教育”活动,从诵读一封红色家书开始,延伸讲解一个红色故事、分享一段学习感悟。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机关举行“读家书,学党史,诉家国情怀”主题诵读活动,参加活动的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诵读林觉民、夏明翰、赵一曼、江竹筠等烈士家书,感悟家国情怀。

家书连着家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纪委监委深挖红色家书中的清廉家风故事,组织百名纪检监察干部成立“家风故事听我讲”宣讲团,深入机关、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巡回宣讲。湖南省衡东县是罗荣桓元帅的故乡,该县纪委监委从罗荣桓元帅家书中挖掘出家风微故事,编排成花鼓小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家风家教。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纪委监委开展“红色家书+廉洁家风”活动,纪检监察干部和家属互动,共同分享红色家书中的家风故事。

5. 挖掘红色资源存在的问题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

第六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

对红色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色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红色资源动态管理,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数据库,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附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资源遗址、遗迹立碑纪念。

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合理划定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当征求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工程项目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红色资源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载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红色资源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

检查中发现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防止危及红色资源安全及破坏红色资源历史风貌。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编纂和出版红色资源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资源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升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品牌价值。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激发青少年铭记革命历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红色资源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红色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红色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红色资源遭受损害或者红色资源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发现违反红色资源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发现红色资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红色资源抢救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红色资源挖掘保护和管理运用

1、这是实物载体和历史见证,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多重温这些伟大历史,心中就会增加很多正能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进程中,形成了以红船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雨花英烈精神、新四军铁军精神、周恩来精神、淮海战役精神等为突出代表的革命精神谱系,它们构成了内涵丰富的革命文化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和文化的传承需要实物的见证。

它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听党指挥、无私奉献、不畏牺牲、艰苦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

2、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力量源泉,承载着催人奋进的红色传统和红色基因。

对于红色文化资源,我们既要注重有形遗产的保护,又要注重蕴含其中的无形遗产的发掘与继承,让革命文物在新时代发挥更大作用。例如,雨花台烈士陵园既是凝固为烈士殉难处、知名烈士墓等这样物质层面的有形遗产,又承载着雨花英烈的“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为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不断激励着后来者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7. 挖掘红色资源过程中存在困难

红色旅游点扩张的意思就是全国各地的红色旅游智源得到开发,越耒越多的红色旅游景点向大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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