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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综合执法船视频(海洋综合执法局)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8-01 07:54   点击:14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综合执法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海洋监督检查和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生产秩序。

(二)对本辖区海域、海岛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各项用海开发活动进行巡查监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内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和破坏海岛生态系统的违法案件。

(三)依法实施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业许可、资源、生态等保护制度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船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做好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发布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区内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求助。

(四)负责依法调查、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争议、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海损事故、渔业网具纠纷案件。

(五)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综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含内陆)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增殖放流;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执行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指令,参与全市重大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制定辖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辖区渔港建设和渔港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违反渔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负责船舶进出辖区渔港报告备案工作。

(九)负责辖区海滩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洋局与渔业局属于政府机构。

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3. 海洋综合执法局职责范围

海事局主要职能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4.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改革

海监部门职责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中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中国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包括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因为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涉及海洋的执法工作,而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则负责不同的方面,共同维护当地海洋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海巡中队主要负责海上巡逻、打击违法犯罪等;渔政中队主要负责执行渔业管理、渔业标准化建设等;海监中队主要负责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等。这三个中队共同协作,以确保当地海洋秩序的正常运行。值得一提的是,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还有海事执法中队、边防海巡中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6. 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直属机构和职责不相同。

1、海洋局是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和职能是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等。

2、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7. 海洋综合执法局是干嘛的

两个不同体系的部门;海洋渔业局属于农业部管辖的,主管海洋渔业生产的部门;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管辖的,主管海上及河面运输的部门。

8. 海洋执法局是做什么的

性质不同:海事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海洋局如国家海洋局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海事局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洋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9. 海洋综合执法局扣留渔船为何不开单罚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10. 海洋综合执法局电话

海洋伏季休渔违法举报电话:

市海洋发展局0633-2289600

区海洋发展局0633-7689661

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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