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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内河船船买卖平台(西江内河船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2 23:15    点击:65   编辑:admin

1. 西江内河船舶

、2020年广西3个海港、5个内河港口货物吞吐量排名:

1 钦州港13649 , 增速14.4%

2 防城港 12182, 增速20.1%

3 贵港港 10552, 增速30.9%

4 梧州港 4417,增速54.7%

5 北海港 3736, 增速6.9%

6 来宾港 853,增速69.2%

7 南宁港 845,增速6.1%

8 柳州港 45,增速-1.7%

二、根据广西统计局网站数据显示:2020全年广西北部湾港口货物吞吐量29567万吨,同比增长15.6%,内河港口吞吐量17346万吨,同比增长40.5%,增长最快的是来宾港+69.2%、梧州港+54.7%,贵港港+30.9%和防城港+20.1,最慢的是柳州港。

从总量上看,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一亿吨的有三个,分别是钦州港、防城港和贵港港。达到一千万吨吞吐量的有北海港和梧州港,而南宁、来宾和柳州3个港口吞吐量较小发展潜力不是很大。

从发展潜力上看,钦州港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钦州片区内,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是沿海3市的核心港口,发展潜力最大。贵港港位于西江航运干线中游,是我国内河主要港口之一,是广西内河航运的核心港口,和钦州港一样属于第一梯队。北海、防城港和梧州属于老牌港口,从目前来看属于第二梯队。

2. 西江内河船舶驾驶员招聘

贵港工业学院到目前为止的宣传资料都是力争2022年招生,还没有最后确定下来。贵港工业学院(筹)是目前贵港唯一的本科高校,它是一所位于西江教育园区内的民办高校,现已开始向全国招聘人才,至于最后是否确定今年开始招生还需待官方决定。

3. 西江内河船舶成本构成

西江河畔开发商是四川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银河西江河畔是成都龙泉驿的新楼盘, 开发商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西江河畔商业产权为40年,普通住宅产权为70年, 开盘时间待定, 价格平均6158元/平方米。该楼盘位于成洛大道群辉北路99号, 小区规划占地面积60000 ㎡, 建筑面积360028 ㎡, 容积率4.50, 绿化率26%。

4. 西江内河航运

广西需要修运河。因为广西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境内的西江航运量仅次于长江,但航运船队却要从广东入海。而且早在百年前,孙中山就在《建国方略》中提出联通珠江、西江及北部湾的“平陆运河”的构想。如果修成广西内河新增一个出海通道,西江航运干线中上游船舶可经平陆运河从钦州港出海,较由广州出海缩短560公里。可以说,平陆运河一旦开通,将打通广西的“任督二脉”,使广西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出海口。

届时,北部湾将形成海铁+江海联运新格局,从根本上改变北部湾的战略地位。

5. 西江内河船舶图纸

白话发源于广信,是古苍梧县,即今梧州市区,而不是封开县!

一、鼓吹广信在封开的,比较典型的砖家有下面几位:

1、广东学者陈乃良1988年根据《汉书·武帝记》:“遣伏波将军路博德出桂阳,下湟水;楼船将军杨仆出豫章,下浈水;归义越侯严为戈船将军,出零陵,下漓水;甲为下濑将军,下苍梧。”一口咬定下濑将军下苍梧是从贺江顺水路而下,汉书只是说下濑将军南下苍梧,并未说明是水路还是陆路,也没说明路线,陈乃良之词实为伪辩!

2、2004年8月,黄伟宗教授等五十多名砖家在封开又召开了“岭南文化古都”学术会议,1996年、2004年、2011年先后出版了《岭南文化古都———封开》、《封开—广信:岭南文化古都论》、《封开:广府首府论坛》三本伪书!又如司徒尚纪在《岭南文史》1996年4期,引用《读史方舆纪要》与《苍梧县志》记载梧州府广信城条时, 只用上句 “在今府治东 , 汉置, 自三国吴以来, 皆因而不改。” 仅以“府治东”为由(意思是梧州府东边),一口咬定是封开,却把紧接连的 “城邑考, 府旧城在大云山麓(大云山现叫白云山,位于今梧州万秀东北), 东北跨山 , 西南两面皆临江。” 的下一句弃之不要 。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 , 实为伪论!按照“东北跨山 , 西南两面皆临江”的说法,广信城正好是现在的梧州万秀区,而封开县东北只是贺江根本不靠山!即使按照上句 “在今府治东 , 汉置”,梧州县衙东面正好是万秀区,而此“砖家”却把目标引向20公里开外的封开县,可谓脑洞大开! 其实《苍梧县志》还有记载:“万寿宫在县治东,旧为火神庙”,这里也“治东”叫法,现在万寿宫就在今梧州市大中路与和平路交接处之东侧,这砖家是不是也要把万寿宫搬运到封开呢?

3、砖家王国维校对《水经注》卷37 ——水条, 记载郁水“东迳猛陵县。猛陵县在广信之西南, 王莽之猛陆也。泿水(今北流江——作者按) 於县左合郁溪(古名郁江, 现名浔江——作者按) , 乱流迳广信县”,以北流江在左边汇入郁江流迳广信县为理由认定广信就是封开,事实上北流江在左边汇入郁江后既流经梧州也流经封开,此砖家却一口咬定就是封开,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其实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还有这样一句话:“猛陵县在广信之西南”。猛陵县,县治猛陵(今广西苍梧县人和镇孟陵村),正好在梧州万秀的西面偏南,却是封开的西面偏北,打脸吗?

4、 上面这几位砖家的“论据”在被人戳穿之后,他们至今都没敢做出回应,这是为何?

二、封川县本地的县志类书籍,对封川和广信的描述,存在不少与现实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同一本《封川县志》,一会儿说是“据邕、桂、贺三江之口”,一会儿又说是“即今贺江口上”,很让人怀疑上面的记载是不是指现在的封开:莫非是因为隋朝时期封川曾经做过苍梧郡府?

1、明宣德元年封川教谕陈颢的《重建封川县治记》:“临封据邕、桂、贺三江之口”,以及《封川县志》记载“封川为东粤奥区,前带长江,后倚峻岭,据邕、贺、桂三江之口”,但是现今封开县只临邕、贺二江之口,与桂江根本不沾边!

2、《封川县志》中记述:“汉广信县,在县北十里,梁改梁信,隋改封川,唐改封兴,宋改封川,即今贺江口上。”这里虽然说是在贺江口上,但是有意思了,因为文中有一句“在县北十里”,这到底是说广信在封川北边十里?还是封川在广信北边十里?不过这不重要,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明的就是,这个贺江口上的封川县距离广信有十里远,请问贺江口三角洲那巴掌大的地方,如果拉出十里距离的话,已经到了什么地方?贺江口那块地才多大?两面夹山,左右连江面一起算上都不到2公里宽,南北长也不到5里地,出了这范围就是大山,怎么还能放上一个广信城旧址?放在大山里吗?

3、导致混淆的原因是什么 ?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封川县曾在隋大业三年至隋末一度作为苍梧郡治(607-618,共11年),才给了不少学者乘机浑水摸鱼的机会。广信县原为苍梧郡治,而梁信县成立于南朝梁武帝四年(公元523年),隋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朝廷成立封州,梁信县是州治,到隋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苍梧郡广信县改为苍梧县,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改梁信县为封川县”,隋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至隋末,朝廷废封州,把封川县划入苍梧郡,苍梧郡府搬到了封川,封川县在这段时间(公元607-618年)成了苍梧郡治,反过来管辖由广信改名的苍梧县!“至唐初复置梧州时,苍梧县又成回治所,一直沿袭至今”唐初苍梧郡治所又搬回苍梧县!就是因为这封川县曾经做了11年的苍梧郡治,致使不少学者浑水摸鱼把封川吹嘘成广信!广东人以隋朝末封川县做过11年苍梧郡治为由,妄称秦汉时期属于广信县,可笑之极,吹牛也不看看历史时段!秦汉时期,封开那地方连名字都没有史书记寻,南朝才有记载叫梁信县,而不是广信县,一字之差,“专家”们想以此打擦边球,广信县与梁信县并存了很长一段时间,隋朝后期广信县改名苍梧县,梁信县改名封川县,都有历史可查,却从来没发现封川与广信有什么扯得上关系的地方!现今封开县又拍记录片又造“广信塔”,极力造假,不觉得可笑吗?

三、论历史文物

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 因城市发展需要,梧州城在城建过程中 , 先后发现西汉窑址, 发现从汉至南朝古墓, 出土大量文物。现根据 《广西文物考古报告集》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3 年出版)发表论著材料, 从中选出几个文物点就足以反映出当时广信城的大体概貌 。

1、富民坊文物点, 位在城西北桂江西岸,先后挖出 27 个陶窑遗址,占地面积约1 万平方米, 出土大量半成品和印纹陶片,经鉴定这些窑为西汉生产印纹陶的陶窑遗址 。又在窑址南面约300 米~ 400 米处 , 即今梧州市一建公司驻地内,发现一古墓, 该公司因挖土建房, 发现此墓室文物丰富, 有瓷器、 铜器 、 饰品共 63 件, 以及五铢钱 130 枚 。铜器中的提梁壶 、 薰炉和神兽人物镜等具有独特风格。梧州博物馆鉴定该墓为南朝古墓 。

2、鹤头山文物点, 位在城区北面的鹤头山最高处。1973 年 11 月梧州胜利酒厂在该处基建中发现两座墓葬, 出土文物繁多 。这些文物有铜皿、铜樽 、 规矩纹铜镜、 五铢钱和直身罐等 , 具有独特风格, 与我国南方一些省出土同类文物形状近似。文物部门鉴定两墓为东汉墓。

3、旺步文物点, 位在城区西江南岸。该处有多座古墓, 出土文物有刻花铜案 、 铜碗和铜尺等多件。其中铜碗的碗花背面 , 刻有 “章和三年正月十日钱千二百文” 铭文。 “章和” 为东汉章帝刘火旦的年号, 有力说明此两座墓为东汉墓。文化路文物点 , 位于城区北山下的文化路。70 年代初期 , 市政工程部门在修建地下水道时,于该地发现一座完整的砖室古墓。该墓出土有双复耳青瓷罐等近 30 件文物 。仅从该墓使用的平面网纹砖来看, 这种砖与该市过去出土有 “永嘉

中天下灾但江南皆康平” 、 “永嘉六年壬申富且寿考” 的墓葬遗物的纪年砖基本一致 。 “永嘉” 为西晋怀帝司马炽年号 。这说明此墓为晋代墓 。

4、 从汉初的苍梧王城到民国十八年(1929年)拆城墙修马路,绘图丈量记之甚详 , 其中汉代广信就由原南越国苍梧王城向南扩筑成半梯形 ,北由今东正路45号至10号 ,中由东中街顶幼儿园至传经里4号, 南由东中街13号至文化路东三巷6号 , 周长600米 , 面积2.5万平方米 。陈金源认为 , 《城邑考》所说的苍梧王赵光筑的苍梧城就在今梧州市区内 ,那是一座土城 , 周长424米, 面积11236平方米, 遗址在今东中路和东正路 ,东至东正路博爱里,西至东中路一巷 。就是这座苍梧王城, 后来改建为广信县城。三国吴黄武元年(222年)再扩充至今大中路口和吴太史第 ,周长880米 !

5、封开县虽然也发现有汉代古墓, 但数量少,而且这些古墓都远离县城 , 分别位在距离封川城50 公里 ~ 60 公里的北部南丰镇和羊墩及东北部杏花镇斑石岭等地 , 位在古封川城的古墓就罕见。这种现象的存在 , 与今梧州城边缘地带存留有众多汉至南朝的古墓相比相差太大。两地水陆交通条件相比 , 差距亦很悬殊 !与你们所说的所谓古代封川是个繁华地的说法名不副实!现在封开的那个广信塔,不过是请华南理工大学设计,画个图纸拿回去,用钢筋水泥做成的所谓“文物”,至于说古代有广信塔的说法,可留下了砖瓦为凭?

四、文献记载:

1、北宋人乐史撰的《太平寰宇记》云:苍梧县(旧二乡,今六乡)汉苍梧郡治,广信县即今州治也……”

2、唐代曾作岭南节度、淮南节度使,德、顺、宪三朝宰相,在其史学名著《通典》中云:

“后汉光武以官多役烦,乃并省郡国十,县、道、侯国四百余所。其后亦为十三州部:……交治广信,今苍梧郡苍梧县……”,《通典》的《古南越》篇的“序”中也云:“……至(汉)献帝,乃立为交州(领郡七。时张津为交趾剌史,士燮为交趾太守,其上表请立为州,置牧,初理龙编县,即今安南府县也。乃置交州牧,徙理苍梧广信县,即今郡苍梧县也……)”

3、南宋人王象之编的《舆地纪胜》云:“苍梧县,《旧唐志》云,本汉苍梧郡广信县,即今治。隋立苍梧县,于此置郡。”

4、《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臧励和等编,193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云:

  “交州:汉置……建安间徙治广信,即今广西苍梧县治。”

  “苍梧郡……汉初赵佗封其族人为苍梧王皆此。武帝置苍梧郡,即今广西苍梧县治。”

  “广信县,汉置。隋。改曰苍梧。即今广西苍梧县治。”

5、《中国历史地名辞典》(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编,1988年3月第一版,1989年7月第二次印刷)云:“苍梧县:隋开皇中以广信改名,治所即今广西梧州市,后迁治龙圩镇,即今广西苍梧县。”

6、《岭峤春秋———岭南文化论集(三)》徐杰舜文《岭南文化解剖散论》说:“苍梧郡治所广信(今梧州)……”

7、 《岭南古代方志辑佚》(广东方志办古代方志丛书·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骆伟、骆延辑注)其中《交州记》的校注,“交州”条说“交州。汉置,交州剌史治龙编(今越南北部),建安时徙治广信(即今广西梧州),后又改治番禺。……”

8、《广东百科全书·历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云:“交州……剌史每年巡行各郡,治广信(今广西梧州)。”

9、宋代欧阳文心 《舆地广记》: 也记载有“苍梧县, 本汉广信县, 为苍梧郡治, 东汉以后因之。隋平陈, 郡废, 改广信为苍梧。唐立梧州。”;《大明一统志》卷八十四梧州府条,以及《大清一统志》三○广西册梧州府条, 都记述广信城就是梧州城, 都记述苍梧郡治在梧州;清朝谢启昆《广西通志》, 在该志第一册卷三、卷四、卷六的表格文字和条文, 都记述苍梧郡治和广信县城位在今梧州城, 都记述两个治所建置时间是从西汉元鼎六年起至南朝败亡长达700 年历史。民国年间, 蒙起鹏《广西通志稿·地理篇郡县沿革》, 也记述今梧州城为苍梧郡治所, 为广信县城。

6. 广西西江内河最大的船

肇庆新港码头位于鼎湖区广利镇塘口村,是交通部确定的全国28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是目前3000吨级以上江海轮能够到达的西江最上游港口,5000吨级江海轮常年绝大部分时间可通航。

肇庆新港码头前沿水深常年在-6米以上,航道水深在-11米以上。港区占地面积239亩(约16万㎡),使用岸线264米,建成两个5000吨级泊位,可同时靠泊4艘2000吨级轮船;堆场面积约9.2万㎡,前沿设计通过能力30万TEU,后方堆场通过能力35万TEU,通过能力可达到200万吨。

 

肇庆新港规划

肇庆新港作为肇庆市发展现代港口物流经济的龙头,建成后将成为肇庆市乃至周边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自然条件最好的码头,具有中心枢纽港的功能。肇庆新港港口后方土地储备充足,肇庆市政府规划在港口后方建设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实施“以港兴园,以园带港”的发展战略,实现“港、区、园”联动,形成大港口、大物流、大工业的发展格局。

7. 西江内河船舶出售

苹果手机暂不支持西江通

西江通App,是一款能够便捷获取航运信息的软件,可以通过软件进行购买过闸通信票,提供报闸服务、预约加油、终端服务等,可以在软件里查看到最新的船舶资讯信息、水情信息、报闸信息等,

8. 西江内河港口

湛江: 作为我国大西南出海主通道,湛江港成功实现亿吨大港目标。截至2008年12月24日,湛江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0215亿吨,成为全国第十五个亿吨大港,也是我国西南沿海港口群中的唯一亿吨大港。当前,国家和广东省已把湛江港列入全国及省重大发展规划项目,交通部在《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中把湛江港定位为西南沿海港口群主要港口。

东莞: 东莞位于珠江出海口,虎门历来就是我国南方的重要门户,溯珠江而上,可分别通达粤东、粤北、粤西乃至广西等地。主 要港口——虎门港是国家一类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每天都有客货轮直达香港。目前虎门港已建成2000吨级至35000吨级 泊位11个,设计能力600万吨,同时,还有莞城港区、石 龙港区和中堂、望牛墩、麻涌、新民、洪梅等一批水路进出口货物装 卸点,港口货物集散非常方便。

汕头: 汕头港是我国沿海5个港口群中的主要港口之一,拥有5000吨级以上泊位3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6个。综合通过能力2621万吨,集装箱吞吐能力58万标箱。近年来,汕头市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和海运业,目前与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268个港口有货运往来,与香港、泰国、日本等地有集装箱定期货运班轮。2006年,汕头港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2000万吨,达到2012.5万吨,增长15.9%。2009年初,汕头港成功与台湾高雄港实现中国大陆与台湾海上直航海运的历史。

广州: 中国第三大港口广州港,是珠江三角洲以及华南地区的主要物资集散地和最大的国际贸易中枢港,现已与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2006年货物吞吐量达1.67亿吨。 黄埔新港和新沙港位于广州东部、珠江的出海口,均为华南地区最大的集装箱码头。 莲花山港、南沙港、广州开发区穗港码头和增城新塘港已开通往返香港的客、货轮,花都区开通往返香港的货轮。 内河可沿东、西、北江航道沟通广东省各地和广西省,与100多条河道相连接。

佛山: 山高明水陆交通便利。西江沿岸线22公里,港口码头23个,年吞吐量为40万吨,沿西江通航香港、广州、肇庆、梧州等地,直达香港只需2小时50分钟,已投入运营的三千吨级高明港新货运码头成为周边地区的货物中转站。现有公路总里程719.6公里,公路密度76公里/100平方公里。公路网络分布主要有三纵(莲金线、肇珠线、高铜线)一横(广高线),标准水泥路贯通全区城乡。

深圳: 港口

蛇口码头

福永码头

盐田码头

赤湾码头

妈湾码头

内河码头

东角头码头

9. 内河大型船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西江内河船舶载重吨

战国时代,楚国的爱国诗人屈原因不能实现其爱国抱负,愤然于农历五月初五投汩罗江自尽,已成千古恨事,亦因此而生出一个“端午节”。广东与洞庭,仅数百里之遥,屈子之风,不难吹度。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华夏子孙,以龙的传人自称,舟冠“龙”名,魅力无穷。在百姓心目中,扒龙舟增添好运,龙舟水能祛病驱邪。千百年来,龙舟承传了“龙”的脉息,满载着吉祥之愿和奋进的民族精神,在大江之南北,游弋生辉。广东划龙舟成风成景的年代,虽无准确的文字数据可查,但按民间传说,不在数百年之下。历史以来,广东龙舟最盛之乡,是珠三角的南(海)、东(莞)、番(禺)、顺(德)、香(山)和广州地区(含花都、增城),东莞和增城属东江水系,其余属北江和西江水系,且皆在水系下游,这些地区水、陆相邻。上述地区龙舟盛行有其原因:其一,自汉代以后, 中原文化在粤地传播迅速,深入人心,南粤不再是夷蛮之地;其二,珠三角区域河网纵横,人们的生产、生活与舟船已结不解之缘,对龙舟自然 情有独钟且有造龙舟的技术条件。其三,唐代以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居粤地之首,有坚实的经济条件,龙舟活动自然得承先风。东莞处东江下游,与西江、北江的下游区域相邻或接壤,条件相仿,故东莞的龙舟与珠三角的龙舟活动是同步的。中堂是东莞的龙舟重镇,东莞的龙舟活动中,凡上档次、有规模的,均有中堂龙舟参与,在中堂,斗朗村的龙舟造船历史很悠久,已在200年以上。据斗朗霍师傅介绍,其一家人造龙舟的手艺相传已有整整6代人,相承在200年以上。谈及斗朗造龙舟往事,他和旁边的几个师傅谈起当年斗朗师傅“一夜成舟”的故事:民国时期,某天有买主到斗朗重金求船,坦言要次日交货。为利所驱,斗朗于是集中所有师傅(当时没有专门的龙舟制造厂,造船师傅聚 合视生意而定),分工合作,分秒不怠,彻夜不眠,翌日保质交船,此船日后多次夺冠,被称作“过天星”(快如流星的意思),“斗朗一夜装一条龙船”遂成佳话,流传四方。他又谈及自己亲手做的龙船,时间最短的一条是3天半。当向霍师傅问及中堂何时定“五月十三”为景日时,他谦虚地说不敢妄论,只是说“该不在斗朗造龙舟时日之下吧”!这话言之明朝崇祯年间(1628——1644)张二果和曾起莘编修的《东莞县志》记载:东莞岁时(时节):“五月初一日,饮菖蒲酒,食角黍,观竞渡。”(第31页)角黍是粽子的别名,竞渡即龙舟竞渡。该条文杨宝霖先生加注:“士(男)女倾城而出,箫鼓之声相混,自初一至初十方止。”这种万人空巷,景日不断的盛况,与今日之东莞龙舟活动何其相近,这本县志成书距今已近400年,它所记载的吃粽子、赛龙舟之盛事,虽未述及起始之期,但把这些事以专条记述,当是时日不浅,非有百数之年不可。由此推算,东莞龙舟盛事,在500年以上,中堂龙舟成景之日,亦当有500年的历史,以往见诸文字的多写150年,仅为浅说。由此推估。上推500年算,是明朝中叶,进入正德、嘉靖之期,政治稳定、国运兴隆,龙舟日盛,未与史违。咸丰元年(1851年)中堂出大标,鹤田村夺冠,有人成诗并流传至今:“中堂出标是元年,果真扒出是真贤。到处龙舟来趁景,第一飞龙是鹤田”。诗中“元年”是指咸丰元年,距今亦有150多年了。中堂龙舟景定在农历五月十三,原因是:大凡龙舟景选日,主要考虑的是景场潮汐活动。景日之中龙舟活动黄金时间是中午12时至下午3时左右,如此时刚好是潮峰及至江潮初退为最佳,此时景场河面宽,水速缓,利于龙舟争斗、巡游。农历五月十三中堂墟的潮汐活动正好与此相符,故此中堂当年选定“十三”为景日。相距仅10多华里的增城新塘景亦为 一大景,其景日定为“十二”,因其地涨潮较中堂略早一些。中堂景景日定下,余乡均不会(也不能)与之冲突,只能因地制宜自选景日。那些潮汐活动不强或根本没有潮汐活动的上游地区,乡间定龙舟景日,或挑“好日”或当时某人随兴而定皆有之。数百年来,龙舟活动日均称为“龙舟景”,只近一二十年来,一些较大的龙舟活动改称为“龙舟节”。划龙舟各地有其特定的风俗、礼节。在传统龙中,整个珠三角地区的礼习,大同小异,中堂龙舟的习俗,在主流之内。这些习俗,至今古风犹存,有些还是饶有趣味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些带有较浓封建、迷信色彩的已逐渐被淘汰了,即使尚存,色彩亦已淡化,仅存仪式而已。新船下水、采青 大凡新龙舟下水,选定“好日”、“时辰”,下水后龙舟划至一个预定的地方,“跳头”发出信号,全船即时停鼓闭口,鸦雀无声,船头中一人把一碗糯米饭连同另一人跳下河中采得的一把青草(故叫采青)迅速放进龙口之中(喻揾到食),此时跳头的人猛然一跳,双脚在冚板上全力一踏,全船颤动,顷刻间锣鼓齐鸣,划手们亦随着锣、鼓节奏高呼号子,举桡奋力齐划,这声势响震四方。旺船 龙舟参赛,准备就绪后,停在村边的河道上待命出发,最后的“程序”便 是“旺船”:一村中巫师身穿长袍,从龙头处下船,一手摇铃,一手不时做各种手 势,口中念念有词,从船头走到船尾。到船尾后,是不能往回走的,这时船尾的人故意把龙舟弄到离岸边较远的地方,巫师要离船上岸,却又“走投无路”只好连人带铃“扑通”一声跳进水中,此时舟中划手和岸边观看的小孩,有特别的满足感,爆发出一阵欢笑声,龙舟在欢笑声和炮竹声中起鼓开航。这种“旺船”仪式,在解放后多年仍有,到“文革”后自然取消了。指挥用物 跳头的人手中必握一物,常见的是一短棍,长可盈尺,漆上大红色彩或裹着红绸,分外威武醒目。早年间,也常见跳头者手执一把开叉(不挡风)葵扇,一放一收招摇轻松,别具情趣。若在晚间(“采青”有时会选在夜晚)则燃香一把,以香代棍,以保证指挥信号的传达。虽说早已有手电筒,但龙舟夜航,未见有使用电筒者。徒手跳头者有,但不多见。犒船 犒船分两大类,一类是代表集体的,如景、节的东道主,对参赛、参景的来舟,以饮料、水果、香烟等送之,示尊重、友好及慰劳之意。另一类是私人犒船,大凡邻村、邻地的新龙船到某地,当地的亲属好友则以礼帖、布料(常用的是6~7尺),水果、香烟、排炮(炮竹)等物送上;可食之物,全船受用,布料则归受贺的亲戚好友(布料上有红纸字条写明)。有些村的新龙舟下水,不管人家是否邀请,自行划到别村巡游,人家不犒不好,这种行为被称为“勒食”,解放前“勒食”之举偶有闻之。不管何种情况,受犒之船,跳头者均需双手接犒,犒礼收毕,跳头的即指挥龙舟起航,视水道允许(长短不拘),行一段距离后即掉过头来兜一个圈,再经受礼之地,对岸上之人双手作揖,这礼式叫“朝头”。受犒后如若不“朝头”,被视为极端无礼,人皆恨之。若是重犒或交情甚笃者,龙舟则作三“朝头”,以示感激礼厚情深。龙船饭 在龙舟活动的日子里,大行 其道,老幼咸宜。若把划龙舟视作一项单纯的体育竞赛活动,其“运动员”之多有足够的资格可申请“吉尼斯”纪录。以中堂景来说,常有130条以上的龙舟到景,那么参加的“运动员”就有8000多人。一条大的村(如潢涌、槎滘等村),光本村就有一、二十条龙船。那么多人怎么吃饭?就吃“龙船饭”。龙船饭用料是大米(粘、糯米有之),鱿鱼、虾米、冬菇、豆角等,饭、 料先各自做好,然后拌在一起,既有营养,口味又佳,在物质匮乏年代,不少划手还想方设法拿一些剩余的龙船饭回家给小孩或家人吃,既有吉祥之意,更实际的是充肚子。潢涌村东面有一个小岛,土名叫“龙船洲”,因为百多年(除文革期间)间,潢涌村不光自己的龙舟在此开饭,凡“世好”、“世叔”(是一种历史上结下的友好之村的称呼)、宗亲(黎姓)的龙舟,景日那天也请到“龙船洲”吃龙船饭。煮好的龙船饭不用盆装,也不是用桶装的,而是用“软围”(以往农家、生产队乃至粮店用来屯稻谷的竹篾编成的用具)围起来,真令人难以想象,这小岛成了名符其实的“龙船洲”。潢涌近来年又恢复了“龙船洲”的往日盛况,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单所有兄弟、世好、宗亲之船,连凡到景的龙舟一律管饭,赏面的就来吃。请有“世好”、“世叔”、宗亲等关系的到景龙舟吃龙船饭,不单潢涌有,整个中堂乃至东莞地区皆然。不排“九”每个龙舟景节,东道主对前来参景的龙舟均按报到先后顺序给予编号,用直径约30公分的圆形大红纸写上序号,连同浆糊发给来船,贴在前后锣的背面。这序号从“1”号开始一直往下写,但逢“9”必避,就是说,在龙舟编号中,尾数没有9、19、29……等带“9”的号数。为什么?这是因为在中堂、东莞乃至珠三角地区,流行的俚语中有“第贼九”、“第屁九”之语,为倒数第一之意,故此龙舟编号不排“9” 。雇划手 放“大标”由来已久,“大标”自然是重奖,重奖自然参赛者多。若“大标”夺冠,奖品丰厚,而且名气飙升 , 于是雇划手一事便应运而生。在中堂地区最负盛名的划手是茶山的“增埗卢、刘”。这些划手到位,有“包封”(保证拿第一)之能。建国前的百数年间,东莞茶山增埗村建立了一个“划手王国”, 逢划必赢。单一卢姓划手,尚不能承“包封”之诺,若卢、刘二姓划手齐到,则横行天下无敌手了。原因是当年增埗一带盛产优质白泥,这些白泥挖起来用船运到省城(广州),这种运泥船人们专称“白泥船”,载重约5~6吨,船手只一人。这些白泥船手长年累月往返省城与茶山之间,臂力、耐力过人,单看其使用的木桡便知其利害,足比水乡常用木桡大一倍有余。在建国后的十多年间,这种白泥船仍有之,公社化后渐少,改革开放后则消失了。除“增埗卢、刘”外,颇负盛名的是麻涌漳澎、沙田的立沙(中围)等地的划手。近年来,中堂马沥村的划手也大受青睐。由于是竞赛,规则自然有,历史上很多“大标”,雇人不受限制(也无法限制),近一、二十年,有些“大标”虽规定不准雇人,但实际上船多人众,难辨真假,规则会打折扣。散景雨 在中堂龙舟竞赛活动即将结束的时候,十有八九会下雨,俗称“散景雨”。龙舟忌讳 在中堂乃至珠三角地区的传统龙舟活动中,凡女性无论年纪大小,概不上船;上船者,不管何种身份、地位,一律不能穿鞋(包括拖鞋、凉鞋、木屐在内),说简单些,只能光脚上船;登船者,不能打雨伞,但可带帽子(包括草帽、竹帽)。上世纪70年代前,常见戴“筒帽”者(一种当年颇流行的塑料制品帽),改革开放后,常用的是太阳帽。这些避忌,沿起于封建年代,或有迷信色彩,或是重男轻女,时至今天,只好当成一种习俗,“入乡随俗”,划龙舟也随俗吧。中堂生产龙舟,历史悠久。在解放以前,斗朗师傅接活,买主可在斗朗订货,亦可邀师傅到自己村庄装船,解放初期至70年代,无大变化。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迅速,中堂本地及附近镇区,连同增城、博罗等县、市求船者激增,中堂的龙舟制造业达到一个新的高峰。2006年计,中堂拥有88间龙舟制造厂(斗朗4间,马沥3间,东向1间),不仅为全市、全省之冠,可能亦为全国之冠。目下东莞32个镇区中,只中堂有龙舟制造厂,所生产的龙舟,除供应全市外,还供应增城、博罗一带地区。中堂近年来龙舟的拥有量非常惊人,2006 年可使用的龙舟达118多条,光潢涌一个村,就有龙舟26条;一个户籍人口不足2千的马沥村,竟有龙舟9条,村中九龙腾海,真是蔚为壮观。进入农历五月,中堂大地遍传龙舟鼓声,闻者振奋。中堂数百年的龙舟历史,演绎至今,五“风”共存。怀念屈原,是属古风;龙舟竞技,体育之风;龙舟搭台,经贸唱戏,商贸之风;独特形式,不同流派,民俗之风;历史悠久,活动丰富,成文化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