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与船舶有关的单位有哪些,指的是船厂和设计单位?武汉及武汉周边的所有的船厂 武昌造船厂 宜昌江海船舶有限公司 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 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监利县荆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武穴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船厂 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夏船务有限公司 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江北源汉造船有限公司 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宜昌船厂 青山船厂 武汉船院 二、桂林船舶检验分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桂林船舶检验局是事业单位,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级别为正处或者副厅),而港航管理局又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下设部门。 其职责:实施管辖区域内的船舶及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法定检验以及检验管理工作;承办自治区船舶检验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阳朔船检分局。 三、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怎么样很不错,请参考: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主要从事舰船及水中兵器、海洋工程等领域的水动力学、结构力学和声隐身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致力于高性能船舶与水下工程的研究设计与开发,已成为全国规模最大、专业覆盖面最广的船舶科学研究机构,教育基地级别为省部级。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建有20多座大中型实验室,设有船舶总体性能、结构性能两个国家级检测中心,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现为国际船舶界两大学术组织:国际船模试验池会议(ITTC)、国际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会议(ISSC)的重要成员单位。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在上海设有分部,现有职工800余人,其中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高级科研人员300多人。是我国最早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之一,现有四个硕士学科点、两个博士学科点和和船舶与海洋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四、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判断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判断应当看该船舶是否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船舶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一、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七、船舶登记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1、五年。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传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在中国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分中文本和中英文对照本两种。中英文对照本发给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船舶所有人持原国籍证书到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船舶国籍证书。 八、船舶办理国籍登记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九、船舶登记需准备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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