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防污涂料,是防止海生物附着、蛀蚀、污损,保持浸水结构如船舰、码头、声纳上光洁无物所用的涂料。由漆料、毒料、颜料、溶剂及助剂等组成。涂于防锈底漆之上,利用涂料中的毒剂缓慢渗出,在涂膜表面形成有毒表面层,将附着于涂膜的海洋生物,如藤壶、石灰石等杀死。防污涂料可分为:接触型、增剂型、扩散型、自抛型,主要用在海水、淡水中的船舶、海洋结构物、管道等防污工程中。 海洋生物污损在海洋环境中无处不在,是航运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据研究,常见的海洋污损生物多达 2000 种,最常见的是藻类、水螅、藤壶、牡蛎等,它们的附着对船舶和海洋设施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生物附着会导致船体自重和航行摩擦力的增加、电力和燃料消耗的增加、海洋输送管道的堵塞以及海洋仪器的失灵等。海洋运输费用在过去的三十年内翻了两番,给世界贸易和海运贸易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迄今为止,涂覆船舶防污涂料仍然是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最经济而有效的措施,因此,船舶底部需要涂装防污涂料。 2. 船舶防油污设备按目前的要求,都要回船籍港,由船籍港海事局签发或者核准。 3. 船舶防污染装置西域经略使 MBTI→→→ISFJ or INFJ or INFP-t 2009年6月5日,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并在发现石棉之后3年之内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当局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在彻底清除石棉前,应有由挂旗国当局认可的船舶石棉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以证明船舶已经按照《船舶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导则》(MSC.1/Circ.1045,2002)识别了石棉材料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26, 2012)要求,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华测海事CT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UKAS认可的船舶石棉调查机构,也是中国地区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石棉检测实验室;2014年已获得澳洲海事安全局船舶石棉调查资质认可,成为唯一获得该认可的非澳洲本土机构;CTI也是第一家获得荷兰海事局认可的非荷兰本土机构。 4. 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5. 船舶生活污水防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6. 船舶防污设备传统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是建立在松香粘合剂的基础上的,主要用氧化亚铜作为颜料。松香粘合剂遇水会溶解并释放出有毒颜料。此类防污涂料的问题在于松香粘合剂的分解是难以控制而且较为严重的。它对海洋污物的防护作用只能维持12-18个月。基于松香的防污涂料会与氧气发生反应,因此油漆干后就必须下水——一般于6-8小时内,但不得超过24小时。此类防污涂料也被称为可溶矩阵防污涂料。 释放型防污涂料 这类漆是以氯化橡胶或者乙烯作为粘合剂的,用大量的氧化亚铜作为颜料。遇水时,释放有毒颜料,只留下粘合剂的空壳。在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空壳的厚度会变得很厚,以至于释放进入微薄水层的毒素的毒性不足,低于避免生长污物所必需的临界值。大量的有毒颜料会留在粘合剂空壳下的防污涂料体系内部,人们对采用水下刷抹来去除粘合剂空壳的方式进行测试。由于人力和管理设备及检验等问题,这种方法并不见效。在重新施工防污涂料之前,进干船坞的船上的粘合剂空壳必须进行密封处理,而在进干船坞的次数达到足够数量时,船体上就会形成一个厚厚的由防污涂料和密封涂层交替组成的“三明治”体系。在干膜总厚度为1000-1200μm的情况下,此类三明治体系中将产生很大的内部应力,并发生剥落,从而导致水下壳体非常粗糙。释放型防污涂料针对海洋污物的防护能力可以长达18-24个月。此类防污涂料也被称为不可溶矩阵防污涂料。 烧蚀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是基于由松香和调和粘合剂(如,乙烯)混合而成的粘合剂的。使用的颜料同样是氧化亚铜,再加上其他少量的生物杀虫剂。从本质上来说,烧蚀型防污涂料的机理类似于基于松香的纯传统型防污涂料,但调和(或湿化)粘合剂的加入延长了其分解过程。粘合剂的溶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三明治体系的堆积,但烧蚀型防污涂料表面的确有一层很薄的皂化层,其表面的粘合剂空壳结构组成和释放型防污涂料的情况是类似的。烧蚀型防污涂料抵御海洋污物的时间可以长达26-30个月。 自抛光防污涂料 市场上的自抛光防污涂料有两类:含锡型和无锡型(不含锡)。含锡型是以甲基丙烯酸三丁锡作为粘合剂的。除锡外,有毒氧化亚铜也是油漆的主要颜料,往往还使用其他生物杀虫剂来增强效果。人们对其粘合剂的水解早有描述,但必须指出的是自抛光防污涂料并不会堆积形成三明治体系。自抛光含锡防污涂料在航行期间能够抵御海洋污物长达5年以上的时间。无锡型自抛光防污涂料采用的是设计用来模拟异丁烯酸锡粘合剂作用机理的粘合剂。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无锡自抛光防污涂料包括下列类型: ·丙烯酸锌粘合剂 ·羧酸锌粘合剂 ·丙烯酸铜粘合剂 · 硅烷化丙烯酸粘合剂 所有上述技术的主要机理都是水解和离子交换。聚合物本身是疏水性的,因为聚合物本身是通过一个酯键而被束缚在功能基团上的。这意味着当聚合物浸入海水中时,酯键将会断裂,留下羧酸盐从而提高聚合物的亲水性。有人指出新一代的无锡防污涂料抵御海洋污物的防护时间可以和含锡型防污涂料一样长。但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自释放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完全无毒,凭借低表面能的原理进行工作,即海洋污物组织难以附着在涂料表面。此类防污涂料有时也被称为污物释放防污涂料,大部分都是基于硅树脂粘合剂的。自释放漆特有的表面属性实现了污物组织黏着的最小化。所有可能发生附着的污物都能轻松(相对而言)地在运行期间或者进干船坞的时候被冲洗掉。 到目前为止,上述类型的防污涂料主要都是供应高速航行的船只使用的,如渡船、集装箱船、游艇航班、滚装船等,而大部分的油漆供应商都规定上述防污涂料不得用于船速低于18-20节的船只。尽管如此,目前有迹象表明最小船速水平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的(低至14-15节的?)。生产商在规定基于硅树脂的防污涂料的有效服务寿命时都非常谨慎,尽管如此,也有声明指出“我们并没有理由对此类材料的服务寿命有一个`限定”。 7. 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的危害它的成膜物是自身有防污性能的(甲基)丙烯酸三丁基锡共聚物,再添加氧化亚铜、氧化锌等作为辅助防污剂。 该共聚物在海水中水解,析出三丁基锡化合物(TBT),与此同时,水解了的共聚物被海水涡流冲刷溶蚀脱离船底,致使涂膜表面变得更光滑,降低船舶航行摩擦阻力,可节约燃料8% ~12%。 它的防污时间可达到5年以上,但价格较贵,多用于商船。自抛光防污漆是在船舶航行时靠水流而起作用的,若船舶航行速度太低,或停泊时间太长,其作用将降低,甚至不起作用。此外,以TBT共聚物为代表的各种有机锡化合物,虽然使用效果好,但是其降解性小,易于在环境中积聚,导致环境污染。 8. 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船底腐蚀主要是海水以及海生物附着造成腐蚀。防护措施通常就是进船坞刷防污漆以及阳极保护 9. 船舶防污染法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萊垍頭條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萊垍頭條 2.1.1 公约正文结构萊垍頭條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萊垍頭條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萊垍頭條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萊垍頭條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垍頭條萊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頭條萊垍 (2) 渔船;條萊垍頭 (3) 非营业的游艇;垍頭條萊 (4) 构造简单的木船。萊垍頭條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萊垍頭條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萊垍頭條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頭條萊垍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萊垍頭條 附则萊垍頭條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條萊垍頭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萊垍頭條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條萊垍頭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頭條萊垍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條萊垍頭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頭條萊垍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條萊垍頭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修正案頭條萊垍 特点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萊垍頭條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萊垍頭條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萊垍頭條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萊垍頭條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改进问题條萊垍頭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萊垍頭條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頭條萊垍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萊垍頭條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萊垍頭條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萊垍頭條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條萊垍頭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萊垍頭條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萊垍頭條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條萊垍頭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垍頭條萊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萊垍頭條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垍頭條萊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萊垍頭條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條萊垍頭 附则内容萊垍頭條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萊垍頭條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垍頭條萊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垍頭條萊 A部分:頭條萊垍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萊垍頭條 B部分:萊垍頭條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萊垍頭條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萊垍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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