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什么:船舶的历史古代中国是当时造船和航海的先驱。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造船工场,能够制造战船;汉代已能制造带舵的楼船;唐、宋时期,河船和海船都有突出的发展,发明了水密隔壁;明朝的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宝船,在尺度、性能和远航范围方面,都居世界领先地位。 二、怎么区分船舶的种类当然是先看外观了,各个种类的船舶都有自己的外观特点 散货船,干货船:一般露天甲板上有几个大舱口盖和克令吊 集装箱船:甲板区域很少,基本都是大开口 油船:露天甲板上全是管系 LPG/LNG:有几个大的球形罐子 滚装船:有舷门,多层甲板 三、船舶构造的介绍一般船舶是由船壳、船体骨架、甲板、船舱和上层建筑所组成。船壳又称船壳板,船的外壳,它包括船侧板和船底板。船体的几何形状是由船壳板的形状决定的。船体承受的纵向弯曲力、水压力、波浪冲击力等各种外力首先作用在船壳板上。船体骨架是由龙骨、旁龙骨、肋骨、龙筋、舭龙骨、船首柱和船尾柱构成,它们共同组成了船舶骨架。甲板位于内底板以上的平面结构,用于封盖船内空间,并将其水平分隔成层。甲板是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船舱是指甲板以下的各种用途空间,包括船首舱、船尾舱、客舱、货舱、机舱、锅炉舱和各种专门用途船舱。上层建筑是指主甲板上面的建筑,上层建筑位于上甲板围成、主要用于布置各种用途的舱室,如工作舱室、生活舱室、贮藏舱室、仪器设备舱室等。 四、船的发展史介绍!要简洁,明了在遥远的古代,人类的祖先还处于以采集和渔猎为生的时期,他们活动的场所是森林、草原、江河、湖泊。由于没有水上工具,深水的鱼群,可望而不可得;河对岸的野兽,可见而不可猎;洪水袭来,来不及逃避就得被淹死。他们在与天斗、与洪水猛兽斗的长期斗争中增长了才干,增添了智慧。自然现象使他们受到了各种有益的启发。“古观落叶以为舟”,就反映了我们祖先早期对一些物体能浮在水面上的认识。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自然现象,才引起人们航行的念头。人骑坐在一根圆木上,就可以顺水漂浮;如果他还握着一块木片,就可以向前划行。如果把那根圆木掏空,人就可以舒适地坐在里面,并能随身携带上自己的物品。这就是人们创造的最早的船——独木舟。以后人们又逐步学会了就地取材,制造了简单、平稳、装载面积较大的筏。筏的种类较多,有木筏、竹筏、皮筏等。 原始社会出现的独木舟和筏,使人类在征服江河的斗争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到了大约三千多年前,我国就开始出现了木板船。木板船出现以后,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也为船舶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造奠定了基础。 随后人们又在长期航行的实践中,创造了利用风力行驶的船——帆船。初期的帆不能转动,只有风顺时才能使用,风不顺就只有落帆划桨。后来人们在航行的实践中逐步发现,即使不顺风,只要使帆与风向成一定的角度,帆上还是能受到推船前进的风力,于是人们又创造了转动帆,在逆风的情况下,船也能前进。 我国的帆船,在世界上是相当有名的。早在秦代我国就能造出长达三十米、宽六至八米,能载重6万公斤的漂洋过海的大帆船——海船。到了汉代,就能制造百尺楼船。到宋代,已可制造载重20万公斤以上的大船。明代郑和下西洋乘坐的宝船,已长达140米,宽达60米。 自从人类创造了帆船以后,帆船运载着人们在世界的海洋上来往,直到十九世纪,世界上一些大型的船还是帆船,有的帆船,桅杆高达30米,挂帆30多面。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帆终于被机械所取代,帆船也逐渐发展成为装有引擎的船,最先代替帆的是蒸汽机。开始的汽船是由明轮推进的,然后又发展成为螺旋桨推进,接着人们又陆续发明了涡轮机、柴油机、汽油机和核动力装置。 造船的材料,也由早期主要用木材发展到近代主要用钢铁。有些现代的小船又采用玻璃纤维和塑料制成。 由于造船材料和船的行驶动力的不断发展,人们造的船越来越大,装载的人和货物越来越多,功能也越来越完善,航程也越来越远。 五、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认识有哪些?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以看出,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有主从关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金,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
登记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抵押权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船舶抵押权登记前,其抵押权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抵押权登记后,才会对第三人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船舶抵押权未登记,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却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将会因为抵押权未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交通部海事局在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将船舶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审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当然,贷款方或其他投资人可以利用《担保法》的规定,在船舶抵押合同中以明确条款约定该船舶抵押合同独立于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从而保证将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有哪几点认识?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 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可以看出,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有主从关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金,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 登记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抵押权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船舶抵押权登记前,其抵押权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抵押权登记后,才会对第三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船舶抵押权未登记,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却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将会因为抵押权未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交通部海事局在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将船舶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审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 当然,贷款方或其他投资人可以利用《担保法》的规定,在船舶抵押合同中以明确条款约定该船舶抵押合同独立于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从而保证将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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